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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京财综〔2015〕2106号
2015-11-06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京财综〔2015〕2106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规定,本市将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和暂停征收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三、取消和暂停征收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预收收入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本通知规定执行,对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各部门、各区县必须严格执行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1:北京市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6日

  • 附件1:北京市取消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 附件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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